國辦要求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一企一證”
業界呼吁多年的“排污許可”姍姍來遲。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簡稱《方案》)。
所謂排污許可,即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對固定污染源的全生命周期實施“一證式管理”的制度。它不僅僅是掛在墻上的一張“證”,而是規定了固定污染源的排污申報、排放標準、監測方案、環保設施監管和限期治理以及違法處罰等諸多內容的一本“小書”。
《方案》提出,2017年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逐步接入。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在《方案》出臺之前,各地已經陸續實施過地方版的排污許可制度,但并未成為環境管理工具包的核心。根據環保部統計,截至2015年年底,我國20多個省區的環保部門已累計向20多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污許可證。
但據了解,目前實施情況并不理想。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經指出,此前各地實施的排污許可的技術體系也不健全,實際排放量的確定方法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統一,一些企業還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統計體系,這也帶來了數據混淆和監測結果權威性的問題;發證范圍和種類也五花八門,有很多固定源本來應該納入排污許可的沒有納入進來。
陳吉寧提出,在排污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中,要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
而根據《方案》,排污許可制銜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提高管理效能。
《方案》提出,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根據《方案》,排污許可證將實施分類管理。環保部將依法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考慮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確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類別。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內的不同類型企事業單位,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行業或企事業單位,簡化排污許可內容和相應的自行監測、臺賬管理等要求。
同時,中國將實施“一企一證”、“一證多種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
其中,排污許可證中的污染物種類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
對此,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主任吳穎悅認為,歐盟實施綜合許可證,而美國實施水、氣分項許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綜合性的排污許可制度更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
國辦要求,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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