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政策:國內首部礦山生態修復法規出臺!下月起實施!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國率先出臺礦山生態修復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根據文件內容:
1、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由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其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非法開采行為人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2、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方案、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修復礦山生態環境,并保障礦山生產、運輸等安全。堅持邊開采、邊修復原則,對不會受到后續礦山開采活動破壞或者影響的已開采區域,應當及時進行修復。
3、在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過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開采礦產資源。因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和原地遺留的土石料,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土石料先用于該修復工程,納入修復工程成本管理;有剩余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托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銷售收入優先用于保障該礦山生態修復工程。
4、新建礦山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綠色礦山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本條例施行前,采礦權出讓合同中未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生產礦山企業的協商,通過簽訂采礦權出讓補充協議,將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協議內容。
5、本條例所稱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在可控制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6、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擔為期三年的管護責任。三年期屆滿,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農民集體管護與利用;屬于國有土地的,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管護與利用。
江西是礦業大省,礦產資源豐富,礦業及其延伸產業利潤總額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利潤總額的約1/3。但由于長期粗放型發展,重利益、輕生態,江西的很多礦山采礦引發地質災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邊群眾生產生活,“千瘡百孔”的礦山已成為巨大的“生態包袱”。
針對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中的實際問題,《條例》通過厘清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主體、明確修復措施和方式、執行綠色礦山規定和建立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完善社會資本參與支持政策等,為礦山生態修復提供了富有實效的法治解決方案。
《條例》明確了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明確由采礦權人承擔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其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不因采礦權終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非法開采行為人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針對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山,《條例》按照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將承擔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相應財政投入機制。
《條例》從源頭著手,要求政府和礦山企業共同執行國家有關綠色礦山規定,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同時規定,新建礦山應當按照綠色礦山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采礦權出讓公告。
《條例》建立了嚴密的“全鏈條”制度。在礦山建設前,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等,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在采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按照規定計提和使用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對不會受到后續礦山開采活動破壞或者影響的已開采區域,及時進行修復。在礦山停辦、關閉前,要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并經縣級主管部門驗收。修復驗收合格后,修復責任人或項目承擔單位要承擔為期3年的管護責任。
《條例》還明確,礦山生態修復貫穿礦產資源開采全過程,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要覆蓋礦山生態修復全過程。同時,嚴格責任追究,完善公益訴訟機制,對未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修復責任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的代價。
《條例》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后綜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關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助力礦山生態修復與文化、旅游、體育、康養等產業的融合發展,推動廢棄礦山變成“綠水青山”,并再造“金山銀山”。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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