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損害誰買單:土壤環境修復治理必須嚴格落實源頭污染責任化!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侵權人應當積極地進行修復,如對被污染的水體進行凈化,對污染土壤的固體廢物進行清理,對被損毀的森林進行補植復綠等,以促使生態環境盡早恢復其受損前的生態服務功能,包括生態的、美學上的各種功能價值。雖然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和自我修復的能力,但根據生態環境損害的不同程度,生態環境遭受損害后可能出現兩種情形:一是采取合理的技術手段對生態環境進行調整,經過一定的時間可以修復;二是生態環境損害特別嚴重,現有的技術手段無法修復或難以修復,如對于滅絕的物種,無論采取何種補救措施也不可能使其重生。對于能夠修復的,侵權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根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辦法(第II版)》的界定,永久性損害是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的完全喪失。由于生態環境損害成因的復雜性,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鑒定專業性強,對技術水平的依賴性較高,因此,對于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鑒定、修復方案的制訂都需要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的介入,由此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也應當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與一般侵權相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發生后,為了避免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損害更為迫切,因此,因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以真實案例來分析,2015年8月,山東某新能源公司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人員將其生產的640噸廢酸液傾倒至濟南市章丘區一廢棄煤井內。2015年10月20日,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將其生產的23.7噸廢堿液傾倒至同一煤井內,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人員當場中毒身亡。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山東省人民政府確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工作。
《民法典》條文,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因此德森環境認為土壤環境修復治理必須嚴格落實源頭污染責任化,如此更能讓大家知道國家對土壤環境污染問題加大懲治力度,土壤環境污染不可取,切身影響到大家的健康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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